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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兴化市陈堡镇光明音像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291民初1711号
案件名称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兴化市陈堡镇光明音像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陈堡镇光明音像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91民初1711号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593534197Q,住所地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智汇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徐卫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敏,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陈堡镇光明音像店,注册号321281600057680,住所地兴化市陈堡镇人民路10号。

经营者:时桃桂、孙粉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系被告经营者时桃桂、孙粉根之子。

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化市陈堡镇光明音像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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