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728号原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武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俭良,深圳市瑞方达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中山新概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成,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长虹美菱日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成,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新概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长虹美菱日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