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刑终176号原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志杰,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平湖市。
因本案于2019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辩护人简艳芳,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志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浙0402刑初230号刑事判决。
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彭志杰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
被告人彭志杰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志杰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上诉人彭志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志杰撤回上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402刑初2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