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838号 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荣路龙富工业区15号104。
法定代表人:张仁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辉熙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响堂村2-3号。
法定代表人:杨理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辉熙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