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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诸城市恒源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783民初3652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诸城市恒源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诸城市恒源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783民初3652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柳、王之香,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恒源加油站,住所地:潍坊市诸城市昌城镇中心路北侧杨义庄村前路西。

投资人:王桂明,个人独资企业。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诉被告诸城市恒源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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