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初1573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维,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99号7-1-28,注册号500101605907571,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系王维之妹),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王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收到该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