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初156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平县梁山镇靓美日化店,地址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北正街21号,工商注册号500228600034120。
经营者:陈为学。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梁平县梁山镇靓美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