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4762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红,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宁泰综合商店,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黄某某,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宁泰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建亮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法官助理 冯佳楠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