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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和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美熙贸易有限公司、熊雨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05民初7857号
案件名称浙江和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美熙贸易有限公司、熊雨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和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美熙贸易有限公司;熊雨薇;在乎(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韶山市恩惜美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5民初7857号 原告:浙江和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七古登********。

法定代表人:张天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云、姚小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美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湖路****iv> 法定代表人:熊雨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燕青,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雨薇,女,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燕青,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在乎(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 法定代表人:林圣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敏,女,公司员工。

被告:韶山市恩惜美妆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清溪镇新天时代御园******。

经营者:郭瑶。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珊瑚,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和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仕公司)为与被告厦门美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熙公司)、熊雨薇、在乎(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在乎公司)、韶山市恩惜美妆店(以下简称恩惜美妆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诉前调解,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和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娟、罗云,被告美熙公司、熊雨薇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青,被告在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恩惜美妆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2.四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3.被告美熙公司、熊雨薇、在乎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被告恩惜美妆店对其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株式会社美黛于2017年2月10日在中国申请注册第22790344号“Ceruru.b”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牙膏;

香料;

化妆品;

肥皂;

熏日用织品用香囊,商标有效期限自2018年2月21日至2028年2月20日。

株式会社美黛主要经营Ceruru.b”品牌系列的化妆品。

添晴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中国申请第19489956号图形商标,2017年5月14日经核准注册在第35类,核定服务范围为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

广告;

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

人事管理咨询;

网站流量优化;

商业审计;

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替他人推销;

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5月13日。

株式会社美黛的关联公司上海赤田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添晴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开发“Ceruru.b”微信小程序,并于2017年12月15日在微信小程序销售“Ceruru.b”品牌的面膜、乳液、化妆水等多款产品。

株式会社美黛将第22790344号商标以普通许可使用方式,添晴信息科技(上海)限公司将第19489956号图形商标以普通许可使用的方式,许可原告在中国境内使用,并授予原告可以单独对侵害该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

“Ceruru.b”品牌化妆品自2014年推出后,因其良好的使用效果获得极高的知名度。

品牌商根据“Ceruru.b”系列产品的命名规则,每件商品都有其特性条码,消费者可以通过官方途径验证商品的真伪。

2019年,原告在网络打假维权的过程中,发现被告美熙公司经营微信小程序销售标识有“Ceruru.b”商标的面膜等9款商品,同时被告美熙公司的假冒Ceruru.b面膜产品由包括恩惜美妆店在内的多家淘宝店铺进行销售;

被告在乎公司为美熙公司开发的微信小程序对假货进行扫描验证;

美熙公司小程序中的产品介绍,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等信息均系株式会社美黛的信息和ceruru.b产品信息,并使用了第19489956号商标。

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如下:一、被告美熙公司于2019年4月1日注册名称为“MRSPRO”的微信小程序,并在小程序展示销售标识有ceruru.b商标的面膜、面霜、乳液、化妆水、眼霜、界面产品等9款产品,包括:(1)小程序内使用ceruru.b标识;

(2)商品名称使用ceruru.b标识;

(3)小程序中的商品上使用ceruru.b标识;

(4)小程序中的商品宣传的厂名、厂址(东京都新宿区新宿4-3-17),官网地址http://medix-online.net等内容与ceruru.b的产品信息和厂家信息一致;

(5)小程序中“关于品牌”内容系冒用ceruru.b品牌内容;

(6)小程序提供“扫码查询商品真伪”服务,查询得知被告恩惜美妆店所销售的假冒ceruru.b为正品;

(7)小程序使用第19489956号图形商标。

被告恩熙美妆店在淘宝网上开设名为“瑶瑶0205”的淘宝店铺,销售假冒的ceruru.b面膜产品。

在被告美熙公司的微信小程序小红扫描店铺所销售的ceruru.b面膜上的防伪码,验证结果显示“本品为正品,感谢您的购买,该二维码当前是第X次查询”。

该侵权产品通过美熙公司小程序验证为正品,可见“瑶瑶0205”销售的侵权产品源自美熙公司。

被告在乎公司为美熙公司开发了侵权的微信小程序,也开发了小程序中的防伪验证程序,为美熙公司的ceruru.b侵权产品防伪查询的数据存储服务,实施了帮助侵权行为。

被告熊雨薇为被告美熙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为美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美熙公司、熊雨薇共同答辩称:一、案涉第22790344商标和第19489956商标,原告没有合法授权,不具备起诉权利。

第22790344商标许可使用授权委托书上仅有一个圆形公章,与株式会社美黛在淘宝上出具的给其他经销商的授权书上的印章不同,内容看不清楚,既无商标权人株式会社美黛的盖章,也没有羽鸟聪或者代理人李凤平的签名。

针对第19489956号商标,小程序和网站均为上海赤田座贸易公司运营,没有证据证明上海赤田座公司与株式会社美黛之间的关系,小程序中出现不同的官网,网站信息为虚假信息。

二、美熙公司不存在侵犯ceruru.b商标的情况。

美熙公司为株式会社美黛的授权经销商,与被告恩惜美妆店无任何业务往来,不知道其产品来源。

三、原告和仕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合理。

涉案小程序2019年4月1日注册,4月15日支付被告在乎公司尾款后,4月20日交付,5月才正式启用,7月10日申请注销,7月18日注销,期间访问人数很少。

ceruru.b产品因产品成分问题未在正规渠道公开销售,没有商标美誉度。

原告提供的授权许可为2019年6月13日,为免费许可,距离被告美熙公司小程序注销仅一个月,并未造成原告损失。

被告熊雨薇并没有参与前述行为,与美熙公司财务独立,不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在乎公司答辩称:一、在乎公司仅为接受美熙公司委托而开发微信小程序的主体,根据在乎公司与被告美熙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约定,在乎公司只是软件系统的技术执行者,对被告美熙公司提供的文字、图片或其他相关资料中所涉及的包括知产产权在内的一切法律问题或经济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乎公司接受美熙公司的委托完成委托内容,工作内容和素材,包括涉诉商标图案均由美熙公司提供,微信小程序由美熙公司享有,在乎公司仅依据合同承担技术开发责任。

二、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故意为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只有存在主观故意,才构成帮助实施商标侵权行为。

原告所提交的商品并不能证明ceruru.b商标具有知名度和美誉度,在乎公司根本无法判断美熙公司是否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在乎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被诉侵权行为并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的过错。

三、和仕公司是经商标注册人株式会社美黛以普通许可方式免费许可原告在中国境内在该商标核定商品上使用,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表明美熙公司通过侵害其注册商标获得了多少利益或遭受多少损失,而直接要去赔偿300万元,明显过高。

在乎公司仅获得2.5万元的开发服务费用,并不因美熙公司销售商标而获得分成或其他利益。

被告恩惜美妆店答辩称:一、原告没有经过合法有效的诉讼委托手续及商标许可授权书,没有权利提起本案之诉,主体不适格。

二、原告即使在2019年6月13日取得了商标许可授权书,也仅享有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7月13日期间的商标使用权利。

三、恩熙美妆店与其他被告从未接触,不存在共同侵权的事实。

恩惜美妆店是根据淘宝合法的产品来源并经过淘宝规定的核准进行上架购买,原告所提出的品牌在中国没有合法销售的渠道,也不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

恩惜美妆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安徽京亚斐贸易有限公司和郑琬琳的授权才进行的销售行为,不存在侵权的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进货100盒面膜和消水丸,共计人民币14800元,得知可能侵权即下架停止销售。

各方当事人围绕各自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本案中的证据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第22790344号ceruru.b商标注册证书、商标许可授权书,经过公证认证程序,能证明案涉商标的权属及授权情况,本院予以采信。

2.原告提交的第19789956号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许可授权书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采信。

3.原告提交的ceruru.b微信小程序、品牌官网内容、品牌报告,经本院审查,ceruru.b微信小程序由上海赤田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运营,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关联性,不予采信。

http://medix-online.net网站亦非原告或涉案商标权利人所运营,无法认定关联性。

4.原告提交的(2019)浙杭证民字7148号、7149号、7150号、7152号、7153号、7154号、7156号、7157号、7158号公证书,(2019)浙杭之证字第4461号公证书、(2019)浙杭东证字第7872号公证书,(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5546号公证书,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但应结合本案其他事实予以综合认定其证明力,涉及被告是否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将在下文说理部分作进一步阐述。

5.原告提交的公证费、律师费发票真实性予以确认。

6.被告美熙公司提交的授权书打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不具有证明效力。

对其提供的ceruru.b小程序截图,经本院审核,目前已搜索不到该小程序,本院对截图内容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其提供的ceruru.b.com网站截图及网站备案信息、上海赤田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经本院审核,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7.被告美熙公司庭后提交的浙杭网证字第11642号公证书,经本院审核,公证书中所涉相关淘宝店铺的产品销售授权来源无法核实,即使授权真实,也不能推翻原告和仕公司得到相关授权的事实。

8.被告在乎公司提交软件开发合同、转账凭证、微信邮件截图,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9.被告恩惜美妆店提交的说明及授权书,授权书为复印件,真实性不予确认。

安徽京亚斐贸易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无其他购买的相应证据予以佐证由恩惜美妆店向其购买案涉商品,不予认定。

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关于涉案当事人基本情况 和仕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16日,注册成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物技术、生物制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化;

化妆品;

日用百货;

工艺美术品、家用电器、食品的批发、零售;

货物进出口。

美熙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6日,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一千万元,熊雨薇为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

糕点、糖果及糖批发;

保健食品批发等。

在乎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28日,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

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药品信息服务和网吧);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等。

恩惜美妆店于2019年1月7日核准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郭瑶,经营范围为化妆品、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零售。

二、关于和仕公司主张的权利基础 株式会社美黛(MEDIXJAPANINC.)于2018年2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22790344号Ceruru.b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核定使用范围为化妆品;

肥皂;

牙膏;

熏日用织品用香囊。

注册有效期为2018年2月21日至2028年2月20日,注册人地址为日本国东京都新宿区新宿4-3-17(4-3-17SHINJUKU,SHINJUKU-KU,TOKYO160-0022,JAPAN)。

2019年6月13日,株式会社美黛将第22790344号Ceruru.b商标以普通许可使用方式免费许可和仕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和仕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对在中国境内的侵害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提起侵权投诉或诉讼,并有权获得赔偿。

授权期限为2018年2月21日至商标权有效期限届满之日止。

添晴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4日经核准注册第19489956号商标,核定使用在35类,核定使用范围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

广告;

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

人事管理咨询;

网站流量优化;

商业审计;

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替他人推销;

替他人采购。

注册有效期2017年5月14日至2027年5月13日。

2019年6月13日,添晴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将第19489956号商标以普通许可使用方式免费许可和仕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和仕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对在中国境内的侵害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提起侵权投诉或诉讼,并有权获得赔偿。

授权期限为2017年5月14日至商标权有效期限届满之日止。

Cerurub微信小程序由上海赤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发,该小程序主要展示Ceruru.b系列产品,并提供防伪查询。

网站域名www.ceruru.b.comwww.ssttzzbb.com备案主体为上海赤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三、被控侵权事实 2019年3月26日,美熙公司与在乎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美熙公司委托在乎公司设计制作软件系统,开发费用25000元,美熙公司负责提拱制作所需的必要资料(包括文字、图片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提供软件内容资料。

在乎公司只是软件系统的技术执行者,对前述资料所涉及的包括知产产权在内的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合同签订后,美熙公司表示需要开发防伪标识和信息展示两大功能,并由美熙公司整理文字图片、源文件。

美熙公司、在乎公司一致确认委托设计的软件系统为“MRSPRO-小程序”。

2019年5月27日,和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琳向杭州市东方公证处承诺申请保全证据。

公证员及助理于2019年5月27日在公证处监督周琳使用公证处手机(连接公证处网络)进行操作。

周琳登录微信账号后,在搜索栏内输入“MRSPRO”,显示“搜一搜MRSPRO”,点击“搜一搜MRSPRO”,显示“MRSPRO-小程序”,点击“MRSPRO-小程序”项下的“MRSPRO”,页面显示“Ceruru.b干细胞面膜贴5片¥398.00”、“Ceruru.b脐带血面霜30g¥868.00”等9款产品展示图;

再依次点击9款产品展示内容,显示“商品信息厂名:株式会社厂址东京都新宿区新宿4-3-17官方网址http://medixjaopan.jp/”。

返回至“MRSPRO-小程序”项下的“MRSPRO”显示的界面,点击“关于品牌”,显示“Ceruru.b共9款商品国家地区日本防伪查询查某详情”等内容,点击页面上的“防伪查询”对应的“查某详情”,显示“扫码查询商品真伪”。

点击“关于品牌”界面上的“品牌图片”对应的“品牌全部”显示“Ceruru.b真假对比”,点击该页面的右上角的“…”,显示“Ceruru.b共9款产品官方网址http:medex-online.net/”。

点击“关于MRSPRO”打开界面,点击右上角的“…”,点击界面内的“更多资料”,显示“开发者厦门美熙贸易有限公司(91350206MA344MXT53)2019年04月01日注册MRSPRO”。

返回至“MRSPRO-小程序”项下的“MRSPRO”,点击“关注公众号”,点击右上角“…”,打开相应界面,再点击界面内的“更多资料”,显示“账号主体厦门美熙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东方公证处将前述操作过程中的截屏图片进行保存并打印,于2019年6月3日出具了(2019)浙杭东证字第7872号公证书。

2019年6月18日,和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金晶向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申请对在淘宝网上购买相关涉嫌侵权产品及收货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公证员于2019年6月18日在公证处,确认公证处计算机的网络连接线连接正常、且计算机已经正常连入互联网后,监督郑金晶在该计算机上进行保全行为。

输入www.taobao.com,出现“淘宝网”页面,输入账号和密码进行账户登录,点击“我的淘宝”项下的“已买到的宝贝”,显示点“订单号”为“486932482648049069”的产品为“日本ceruru.b脐带血细胞面膜5/片袋,数量3,商品总价360”等内容,在该页面点击“订单详情”,显示“运单号码:×××06”,点击“确认收货”,输入支付宝支付密码。

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于2019年6月27日就上述公证内容出具(2019)浙杭证民字第7152号公证书。

2019年6月18日,在公证员监督下,郑金晶提取了运单号为“×××06”的快递包裹。

上述包裹带回公证处拆开,查某实物后,将实物重新装入原包装盒,由公证员进行封某,加贴公证处封条,公证员对上述快递包裹的提取、拆封、查某、封某过程进行拍摄,并将封某后的物品交与郑金晶保管。

保全过程中拍摄的照片刻录至光盘。

杭州市国立公证书于2017年6月27日就上述公证内容出具(2019)浙杭证民字第7150号公证书。

2019年6月18日,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对郑金晶使用证处提供的手机及中国电信4G网络进行的保全行为进行监督:申请人郑金晶在手机上点击“微信”并进行登录,打开新的界面,显示“文件传输助手”,在该界面上点击“”图标,跳出弹窗,显示“扫一扫”,并进行点击,将前述公证保全的货品(外包装二维码下方编码:S/N:100390492)放置于“扫一扫”所启动的摄像头下方进行扫码,并点击该界面显示的“扫码查询商品真伪”,显示“验证成功本品为正品,感谢您的购买,该二维码当前是第1次查询”。

在该界面点击“”图标,显示“关于MRSPRO”,并点击进入打开新的页面,点击“更多资料”,显示“开发者厦门美熙贸易有限公司名称记录2019年4月1日注册MRSPRO”。

按照前述步骤,申请人将(2019)浙杭证民字第7152号公证书保全的货品(外包装二维码下方编码:S/N:100390630、S/N:100390624)进行前述一致的操作,显示内容,如前所述。

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对前述保全过程截屏图片保存至公证处电脑并打印,于2019年6月27日出具(2019)浙杭证民字第7158号公证书。

2019年6月18日,和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金晶向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申请对在淘宝网上购买相关涉嫌侵权产品及收货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公证员于2019年6月18日在公证处,确认公证处计算机的网络连接线连接正常、且计算机已经正常连入互联网后,监督郑金晶在该计算机上进行保全行为。

输入www.taobao.com,出现“淘宝网”页面,输入账号和密码进行账户登录,点击“我的淘宝”项下的“已买到的宝贝”,显示点“订单号”为“482955712054049069”的产品为“日本新版代防伪码ceruru.b脐带血面膜保湿补水再生修复一袋5片,数量3,商品总价1194”等内容,在该页面点击“订单详情”,显示“运单号码:310××××3273”,点击“确认收货”,输入支付宝支付密码。

点击“确定”打开新的界面,显示“交易成功”。

关闭该页面,将鼠标移至“我的淘宝”项下的“已买到的宝贝”界面,点击“beautiful美妆”,显示“店铺名称:beautiful美妆掌柜:瑶瑶2050”,在该页面上点击图标,显示“网店经营者特许经营者许可证信息,公司名称韶山市恩惜美妆店,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郭瑶”。

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于2019年6月27日就上述公证内容出具(2019)浙杭证民字第7153号公证书。

2019年6月14日,在公证员监督下,郑金晶提取了运单号为“310××××3273”的快递包裹。

上述包裹带回公证处拆开,查某实物后,将实物重新装入原包装盒,由公证员进行封某,加贴公证处封条,公证员对上述快递包裹的提取、拆封、查某、封某过程进行拍摄,并将封某后的物品交与郑金晶保管。

保全过程中拍摄的照片刻录至光盘。

杭州市国立公证书于2017年6月27日就上述公证内容出具(2019)浙杭证民字第7148号公证书。

2019年6月14日,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对郑金晶使用证处提供的手机及中国电信4G网络进行的保全行为进行监督:申请人郑金晶在手机上点击“微信”并进行登录,打开新的界面,显示“文件传输助手”,在该界面上点击“”图标,跳出弹窗,显示“扫一扫”,并进行点击,将(2019)浙杭证民字第7148号公证书保全的货品放置于“扫一扫”所启动的摄像头下方进行扫码,并点击该界面显示的“扫码查询商品真伪”,显示“验证成功本品为正品,感谢您的购买,该二维码当前是第2次查询”。

在该界面点击“”图标,显示“关于MRSPRO”,并点击进入打开新的页面,点击“更多资料”,显示“开发者厦门美熙贸易有限公司名称记录2019年4月1日注册MRSPRO”。

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对前述保全过程截屏图片保存至公证处电脑并打印,于2019年6月27日出具(2019)浙杭证民字第7156号公证书。

原告以淘宝账号“熊猫京京03**”于2019年6月11日在淘宝网购买“新版防伪日本Ceruru.b脐带血杆细胞面膜”一袋,价格398元,运单编号为×××52,2019年6月14日签收包裹。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金晶于2019年6月14日到杭州市××大厦××楼丰巢快递柜,取得运单编号为×××52的快递包裹一只,将快递包裹带回公证处,对包裹外观进行拍摄,后对包裹进行拆封并且对包裹内的物品和外包装拍摄照片,公证员将包裹内物品装入物证箱并张贴公证处封条,交由郑金晶保管,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就上述淘宝购物订单详情、包裹的提取、拆封、查某、封某过程进行保全拍摄照片,出具(2019)浙杭证民字第7157、7149号公证书。

2019年6月14日,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对郑金晶使用证处提供的手机及中国电信4G网络进行的保全行为进行监督,申请人郑金晶在手机上登录微信,打开相应界面,将(2019)浙杭证民字第7149号公证书保全的货品放置于“扫一扫”所启动的摄像头下方进行扫码,并点击该界面显示的“扫码查询商品真伪”,显示“验证成功本品为正品,感谢您的购买,该二维码当前是第1次查询”。

在该界面点击“”图标,显示“关于MRSPRO”,并点击进入打开新的页面,点击“更多资料”,显示“开发者厦门美熙贸易有限公司名称记录2019年4月1日注册MRSPRO”。

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对前述保全过程截屏图片保存至公证处电脑并打印,于2019年6月27日出具(2019)浙杭证民字第7157号公证书。

MRSPRO-小程序头像使用了,小程序于2019年7月11日注销,后进行清空删除。

四、关于和仕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费用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7月18日向和仕公司开出1张增值税发票,代理费和税额合计为10万元。

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于2019年7月11日向和仕公司开出1张增值税发票,载明公证费18000元。

杭州市东方公证处于2019年7月3日向和仕公司开出一张增值税发票,载明公证费2500元。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原告和仕公司是否具有起诉的权利;

二、和仕公司关于涉案商标侵权行为的指控是否成立;

三、和仕公司关于涉案不正当竞争的指控是否成立;

四、若侵权指控成立,和仕公司要求被告承担的侵权责任是否合理。

本院将逐一述评。

一、关于原告主张的权利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限、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其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范围内以相同的使用商标,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

和仕公司经株式会社美黛授权享有第22790344号“Ceruru.b”注册商标在中国范围内的普通许可使用权,经添晴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授权享有第19489956号图形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所有权人均明确授权和仕公司可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诉讼。

案涉权利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和仕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各被告对和仕公司的权利来源存疑,经本院审核,案涉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授权内容明确,可以作为和仕公司对案涉商标的权利来源依据。

二、关于商标侵权指控 和仕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明确,在本案中指控美熙公司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包括“Ceruru.b”、,指控恩惜美妆店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为“Ceruru.b”。

使用形态包括在商品上使用、在产品展示图片上使用;

所涉及的被控侵权商品包括干细胞面膜、脐带血面霜、脐带血乳液等,其中标识用于“MRSPRO-小程序”头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一般而言,构成商标侵权需要具备如下四个要件:对被控侵权标识进行商标使用、所使用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所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类似、使用行为容易导致混淆。

针对和仕公司的指控,本院根据上述要件逐一分述如下: (一)关于美熙公司、恩惜美妆店是否对被控侵权标识进行了商标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美熙公司在其运营的“MRSPRO-小程序”明确标明商品品牌为“Ceruru.b”,在产品标题或详情介绍页面使用“Ceruru.b”标识,或在商品介绍页面中将“Ceruru.b”字样置于产品型号描述前;

在产品照片显示产品实物包装袋含有“Ceruru.b”字样的标识。

相关公众在看到上述页面或实物后显然会以所标注的“Ceruru.b”作为该商品的来源区分标记。

该使用行为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恩熙美妆店在其淘宝网店产品标题、产品链接、产品实物及图片上使用“Ceruru.b”标识,亦具有来源区分意义,属于商标性使用。

(二)关于商品类别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 和仕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第22790344号“Ceruru.b”注册商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等,美熙公司、恩惜美妆店所销售的面膜贴、面霜等商品与此属同类商品。

故被控侵权商品面膜贴、面霜等与涉案注册商标第22790344号“Ceruru.b”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相同商品。

(三)关于标识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 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被控侵权标识“Ceruru.b”与涉案注册商标标识“Ceruru.b”均由字母构成,字体、字母排列顺序均完成相同,构成商标相同。

(四)关于混淆可能性 “Ceruru.b”为臆造词,本身无固有含义。

美熙公司、恩惜美妆店选择使用与前述商标相同的标识作为商标,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类别的商品上进行使用。

美熙公司、恩惜美妆店此举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和仕公司或与和仕公司存在关联,存在混淆可能性。

综上,应当认定美熙公司、恩惜美妆店构成对第22790344号“Ceruru.b”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根据在案证据,恩惜美妆店销售的“Ceruru.b”脐带血干细胞面膜,在美熙公司运营的“MRSPRO-小程序”中的“扫码查询商品真伪”进行扫码,显示为“正品”,商品二维码扫码具有对应性。

前述事实足以说明美熙公司除在小程序上展示带有“Ceruru.b”标识的系列商品外,还实施了销售案涉商品的行为。

至于和仕公司主张美熙公司为案涉商品的生产者,对此本院认为,案涉商品实物外包装标明的生产商并非美熙公司,而商品二维码扫码验证是否属于正品,不足以界定美熙公司制造案涉产品,故和仕公司主张美熙公司为案涉商品的生产商依据不足。

美熙公司在其运营的“MRSPRO-小程序”使用作为头像,具有识别意义,构成商标性使用,且使用范围与第19489956号图形商标核定的使用类别相同,构成对该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三、关于不正当竞争侵权指控 和仕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明确,在本案中指控美熙公司在小程序中的商品宣传的厂名、厂址、官网网址与株式会社美黛一致,美熙公司、恩惜美妆店销售的涉案产品上标注虚假的生产厂商信息,构成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美熙公司的“MRSPRO-小程序”上展示的商标信息,厂址为东京都新宿区新宿4-3-17,与第22790344号注册商标证上的株式会社美黛注册人地址一致,标示的官方网址亦与株式会社美黛关联,产品实物制造商地址同样标示为东京都新宿区新宿4-3-17。

美熙公司、恩惜美妆店未经授权,虚假宣传产品的产地等信息,足以误导相关消费者,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权利人存在关联。

前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前述规定,应予禁止。

四、关于侵权责任 和仕公司、恩惜美妆店因其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依据和仕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对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合并确定赔偿金额。

在具体金额确定上,在案并无证据足以直接证明和仕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或美熙公司、恩惜美妆店因侵权所获利益,且和仕公司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金额,并结合以下因素:1.和仕公司所主张权利商标的知名度;

2.美熙公司运营的小程序的运营时间;

3.美熙公司、恩惜美妆店的主观恶意、侵权情节;

4.和仕公司主张美熙公司为案涉产品生产商依据不足;

5..美熙公司运营小程序的正品扫码验证及于在其他淘宝店铺购买的产品;

5.案涉产品的销售价格;

6.和仕公司的维权费用。

另外,因美熙公司运营的小程序已注销,和仕公司要求美熙公司停止将第19489956号图形商标使用在小程序头像的诉请,已无判决停止侵权的必要。

在乎公司基于美熙公司的委托开发MRSPRO-小程序,获得合同对价25000元,小程序的图片及源文件均来自美熙公司,在乎公司并未实施涉案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

在案亦无证据表明在乎公司对美熙公司所实施行为知情并继续提供帮助,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故在乎公司亦不构成间接侵权。

和仕公司要求其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美熙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熊雨薇为美熙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熊雨薇负有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的举证义务,其未履行举证义务,应对美熙公司在本案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厦门美熙贸易有限公司、韶山市恩惜美妆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浙江和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案第2279034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厦门美熙贸易有限公司、韶山市恩惜美妆店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厦门美熙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和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含合理费用)。

四、被告韶山市恩惜美妆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和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含合理费用)。

五、被告熊雨薇对被告厦门美熙贸易有限公司所负的本判决第三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浙江和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浙江和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4117元,被告厦门美熙贸易有限公司13346元,熊雨薇连带承担,被告韶山市恩惜美妆店33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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