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505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陶,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塘县迷迪量贩歌厅,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后山大道div>投资人:徐许可。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塘县迷迪量贩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