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8313号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巨林,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松门镇。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巨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于同年8月10日收到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周恒阳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