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47339号原告: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联邦圣伊米耶CH-2610。
法定代表人:WaltervonKanel,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亨时达钟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先锋,执行董事。
原告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亨时达钟表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 捷审判员 刘嘉洛审判员 陈 瑶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