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135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峄城区文霜电子商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峨山镇黄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4W。
主要负责人:郑文腾。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峄城区文霜电子商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