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116号 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经济开发区北院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04685562E。
法定代表人:方德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艳霞,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女,汉族,1993年4月5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丁延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