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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微诺贸易有限公司、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辖终166号
案件名称莆田市微诺贸易有限公司、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莆田市微诺贸易有限公司;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辖终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微诺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甫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东园西路**安福家园**楼**。

法定代表人:何小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龙路****v>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

上诉人莆田市微诺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何丰饰品商行、郭良盛、何小文、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41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莆田市微诺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第五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并不是被上诉人起诉的侵权责任主体,被上诉人主张其承担的责任也并非侵权责任,因此第五被告与本案无关,原审法院简单以第五被告住所地在深圳便确定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且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为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因此本案应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以莆田市微诺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何丰饰品商行、郭良盛、何小文、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共同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案为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依照上述法律规定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当。

本案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故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

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起诉提交的证据初步证明莆田市城厢区何丰饰品商行通过微信,以“实体加盟、网络授权”的模式来推广销售被诉侵权商品,故其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当。

原审裁定驳回莆田市微诺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莆田市微诺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萍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王晓琴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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