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1141号 原告:湖南一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陆安兵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晔,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正大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张尚芸被告:安康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马恒昌原告湖南一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正大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安康职业技术学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湖南一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一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一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湖南一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