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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莆田礼鹭心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642号
案件名称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莆田礼鹭心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莆田礼鹭心兰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642号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女,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礼鹭心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东郊村后利**信用代码91350304MA31UHHX1B。

法定代表人:陈侃。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礼鹭心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朱明梅 人民陪审员  杨林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丽华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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