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708号原告:蒋其材,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玲,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达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蒋其材与被告广州市达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蒋其材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其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其材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