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4民初14672号原告:深圳市三木希色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紫竹六路教育科技大厦塔楼19层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5062786。
法定代表人:魏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芬芬,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铭,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坤,男,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香,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彦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三木希色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姗姗独任审判,于2020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芬芬、被告田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香、被告淘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所有“希色”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万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7721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魏勇分别于2009年6月21日、2015年6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第5095806号)、“”商标(第14508998号)和“”商标(第14508999号)。
以上商标均核定使用第25类商品:服装、鞋、袜、手套(服装)、披肩、服装带(衣服)、帽、童装、裤子。
“”商标(第5095806号)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后申请了展期,专用权有效期限展至2029年6月20日。
“”商标(第14508998号)和“”商标(第14508999号)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6月21日至2025年6月20日。
魏勇出具《授权书》,将以上三个商标授权给原告使用,并授权原告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调查取证、与侵权人进行沟通和交涉、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及其他一切合法途径以维护商标的合法权益,维权的成功收益归原告所有。
“”商标(第5095806号)自2006年开始使用,主要使用于以简约时尚、优雅大方、自然休闲的风格定位的时尚女装,得到广泛青睐,形成了原告公司独有的时装品牌,在全国范围内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截至起诉之日起,原告在全国范围内有实体店铺500余家。
原告发现被告田坤在淘宝开设的“老店铺代购”网店中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服饰。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某某在店铺买下了一件“MYSCISSORS希色专柜正品18年夏装衬衫上衣82G3005899墨蓝,S/155,价格621元”。
2019年5月23日,深圳市福田区公证处对该交易行为以及收货的实物进行了公证和封存,同时对被告经营的网店进行了证据保全。
公证书编号为:(2019)深福证字第21593、21594、21597号,发生公证费用2100元。
根据保全的证据可以看出:1.公证网页显示的商品为700余个;
2.每个服装图片展示的下方均突出使用了原告商标的标识;
3.根据公证的材料显示被告的销售记录,计算被告的总销量为39252元。
被告淘宝公司是淘宝网的经营管理者,是侵权店铺的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
2019年6月15日,原告委托律所向被告淘宝公司发《律师函》,要求对侵权的网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淘宝公司未采取措施。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田坤在淘宝店铺中展示的商品突出使用与原告相同的注册商标,构成侵权,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商标,构成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以及《电子商务法》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通过律师函的方式通知被告淘宝公司采取必要措施停止侵权行为,淘宝公司收到律师函之后未采取措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根据被告田坤的网页信息,可以计算出被告田坤总销量为39252元。
原告因维权产生了公证费2100元,网购产品费用798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7898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本院。
被告田坤答辩称,被告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1.该涉案店铺名为“老店铺代购”,店名中并没有引用原告的商标和字样,被告在店中使用“希色”字样系描述性使用,明确系专柜正品代购的店铺,该使用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并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效果,实际上被告上述使用是为了明确销售商品的来源。
2.被告有合法的进货渠道,被告是直接从原告门店购入原告的商品。
3.原告律师公证消费购买的产品实际是被告根据原告的订单,向原告的店铺采购,并由原告员工直接从深圳天虹国贸店寄出的商品,该事实有被告与原告员工的聊天记录、被告的天虹消费刷卡卡单以及小票单据可供佐证。
综上,公证实物中的女装并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控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且系原告公司生产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1.淘宝公司仅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平台服务,不参与任何店铺的交易行为,不是涉案商品的销售者和信息发布者,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以及为侵权行为提供帮助,事先已经告知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未违反网络平台提供者的义务。
2.淘宝公司已经披露被告田坤的身份信息等,并在用户注册时,已就相关注意事项、遵守国家法律进行了告知,尽到了事先告知和合理义务,且原告按照淘宝公司的公示信息进行了起诉。
3.阿里巴巴就投诉所需材料、流程等进行了公示和告知,明确了非权利人投诉时需要提交权利人的授权资料,也是民事代理制度的法定要求,且需要提交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原告于2019年6月邮寄律师函的对象是阮文祥个人,邮寄地址不是淘宝公司的注册地址,法务部未收到该快递,不构成有效送达;
即使有效送达,原告律师函未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资料、授权资料及侵权链接或者商品信息等判断构成侵权的证据,不能确定投诉主体的资质及缺少判断侵权成立的证据,不构成法定合格通知。
原告于2019年9月份发出的律师函未送达,已被退件,淘宝公司未收到有效通知。
淘宝公司不是司法机关,不具有实质审查的能力,在原告未履行先行有效通知义务前,不能要求淘宝公司先行采取后续必要措施。
4.2020年5月22日,淘宝公司收到法院诉讼材料后及时核查,涉案商品链接已于2019年6月30日原告起诉前进行了删除,涉案店铺已经关闭,淘宝公司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符合审慎合理原则,原告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案外人魏勇注册了第1450899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中的服装、围巾、服装带(衣服)等,有效期限自2015年6月21日至2025年6月20日。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案外人魏勇注册了第1450899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中的服装等,有效期限自2015年6月21日至2025年6月20日。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案外人魏勇注册了第509580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等,有效期限自2009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经续展后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6月20日。
案外人魏勇分别于2015年12月14日、2018年6月1日出具《授权书》,将上述三个商标授权原告使用,并授权原告在全国范围内对上述商标任何侵权行为有权或委托律师事务所调查取证;
与侵权人进行沟通和交涉;
向行政机关举报、投诉;
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及其他一切合法途径以维护商标的合法权益,维权成功的收益归原告享有。
2019年5月24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公证处出具了(2019)深福证字第2159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了以下事实:1.打开浏览器,登录淘宝网主页面;
2.使用用户名为“康芬芬”的账号进行登录,依次点击“我的淘宝”“待收货”,点击订单号为444722019785080373的订单,显示宝贝名称为“MYSCISSORS希色专柜正品18年夏装衬衫上衣82G3005899”,价格611元,数量为1件,实付款621元(含运费10元),卖家昵称:kun358881243,收货信息: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13号江苏大厦A座15楼。
点击确认收货,输入支付密码完成支付,查看物流信息,显示物流公司为申通快递,运单号为7705434693803。
3.点击上述订单中的商品,进入相关页面,显示店铺名为“老店铺代购”,宝贝详情中载明:本店保证专柜正品全新有吊牌发货。
4.返回店铺主页,显示“宝贝推荐”中的商品名称包含“MYSCISSORS希色”“希色”“专柜正品”字样。
2019年5月24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公证处出具了(2019)深福证字第2159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证明了以下事实:2019年5月23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指派代表康芬芬在公证员李某公证处工作人员郑某的陪同下,于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十五楼取得包裹一个(申通快递,单号7705434693803)。
康芬芬对包裹外观和包裹内物品进行拍照,拍照完毕后,公证员对该包裹重新进行了封存,并交由康芬芬保存。
2019年5月23日,原告代理人康芬芬向淘宝公司提交了《信息披露申请》,载明:本人真实姓名康芬芬,身份证号码3624281988××××××××,淘宝用户名康芬芬,于2019年5月15日以淘宝买家身份向淘宝会员卖家会员名kun358881243购买商品,交易商品为“MYSCISSORS希色专柜正品18年夏装衬衫上衣82G3005899”,交易金额为621元;
现因该交易产生纠纷,导致本人的消费者权益受损,要求淘宝网披露该用户的有关资料以便本人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索赔。
淘宝公司通过短信回复,披露信息如下:“对方ID:kun358881243,真实姓名:田坤,身份证号码4290011982××××××××,手机号码:136××××1982,地址:广东省陆丰市。
当庭对(2019)深福证字第21597号公证书所附实物予以拆封,该封存物上贴有申通快递单一份,但单号模糊无法辨识,封存物内有服装一件、包装袋一个。
该衣服衣领标签上印有“MYSCISSORS”“希色”标识,并注明“深圳市三木希色服饰有限公司”,“条码编号970442168481”,并有二维码一个,二维码中间有“MYSCISSORS”“希色”标识,下方有“希色官方平台请扫二维码”字样。
包装袋上印有“MYSCISSORS”“希色”标识。
被告田坤为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从原告经营的国贸天虹店处取得并由该店店长直接邮寄发货,提供了深圳国贸天虹购买商品的购物单据、售货小票的照片打印件,该购物单据载明:“深圳国贸天虹”“订单号:19053000205013”“品名:国贸希色女装”“实付:3347.5元”“开单时间:2019-05-30”;
售货小票上共载明五件商品,商品名称为“青瓷绿”“墨蓝”“红颜粉”,金额合计为6695×0.5,合计3347.5元。
庭审中,原告对小票和单据的真实性表示认可,并确认,上述公证书封存的物品为原告生产的产品。
另查,被告淘宝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淘宝公司经营业务种类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仅提供平台服务;
2.投诉信息公示信息,明确告知了投诉的方式、所需资料等,代理人投诉需要提交权利人出具的代理授权资料;
3.涉案店铺经营者信息披露;
4.快递单信息、删除记录、涉诉通知,淘宝公司在权利人未履行有效通知义务的情况下,无法采取必要措施,收到法院诉讼资料后,淘宝公司及时核查,涉案链接已于2019年6月30日下架。
另,原告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及公证费发票,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了合理费用。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及所附实物、购物单据、售货小票和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魏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第14508998号“”、第14508999号“”、第509580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原告经魏勇授权,有权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上述商标,并有权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商标的作用主要在于商品的识别性,即购买者、消费者能够通过不同的商标而区别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防止购买者、消费者对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本案中,被告田坤提供了正规途径购买的票据凭证,可以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商品的提供者,且经原告确认,其公证购买的商品系原告生产的产品,被告提交的购买票据亦为真实,并能与其公证购买的产品相对应,故本院确认,原告公证购买的商品为原告公司生产的产品。
被告田坤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系为了对其销售的商品来源进行描述,主观上并无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构成正当使用,依法不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三木希色服饰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05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姗姗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赵慧敏陈晓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