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352号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主楼(**)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3921XP。
法定代表人:周智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聚财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湖路**华美居商务中心****7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1883617。
法定代表人:陈智芳。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聚财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3042××××.3)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多预交案件受理费2275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