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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剪式锚固技术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永年区河北铺金力得紧固件门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1175号
案件名称江苏剪式锚固技术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永年区河北铺金力得紧固件门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剪式锚固技术有限公司;邯郸市永年区河北铺金力得紧固件门市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知民初1175号 原告:江苏剪式锚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经济开发区石狮路富达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裴春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炫,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永年区河北铺金力得紧固件门市,经营场所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河北铺飞宇螺丝大世界28-B10。

经营者:许广周,男,汉族,1983年9月1日出生,户籍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原告江苏剪式锚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永年区河北铺金力得紧固件门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炫、被告经营者许广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专利号为ZL20121026××××.4“剪式膨胀螺栓”发明专利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生产模具和设备;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并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公证书的公证费1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1日,专利权人裴春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剪式膨胀螺栓”发明专利权,2014年8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1026××××.4,该专利在有效期内。

2013年4月8日,裴春光与原告签订独占许可合同,将涉案专利独占许可给原告。

涉案专利投入市场后,深受广大用户的肯定和欢迎,其潜力价值无与伦比。

原告发现市场上销售假冒“剪式膨胀螺栓”商品的行为日渐增多,经查被告在阿里巴巴店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专利产品,侵害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11、12。

2019年6月4日,原告代理人在阿里巴巴店铺“邯郸永年区河北铺金力得紧固件门市”购买“剪式膨胀螺栓”的过程有秦淮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之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构成侵权。

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推销人员推销给我5个样品,卖给了原告,我是代购代销,没有生产模具、库存,之后没有销售过该产品,直到2019年9月18日阿里巴巴通知我,才知道涉案产品涉嫌侵犯专利权,原告起诉80万元没有依据。

我能证明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 第一组: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补充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符合涉案诉讼主体原告资格;

第二组:镇江分行营运对公活期明细查询记录一份,证明原告按照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约定支付了许可使用费用100万元;

第三组:证明涉案发明专利权属及获得相关荣誉;

证据1,发明专利证书,专利收费收据,共同证明涉案专利权属及专利缴费凭证,涉案专利在有效期内。

证据2,《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南京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文件》宁才办(2015)2号文件、《江苏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认定书》《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证书》、我爱发明视频资料1份,证明涉案发明专利获得的相关荣誉及知名度;

第四组证据:证据1,(2019)宁秦证经内字第1890号公证书,证明专利侵权事实。

证据2,公证书发票,证明原告维权合理性损失;

第五组证据:证据1,涉案侵权产品,原告涉案专利产品一份,证明目的,侵权产品与原告涉案专利产品完全一致,被告构成专利侵权(没有提交实物照片)。

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 对第一、第二、三组证据没有异议;

对第四组证据没有异议,是从我这里买的;

对第五组证据有疑问,我的材质是铁的,而原告涉案专利产品是304不锈钢的。

被告提交以下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并证明其主张: 证据1,证人证言,证明我一开始不知情,不知道有这个产品;

证据2,公证书,公证书中的聊天记录,证明是我从他人那里购买的,有合法来源,不属于我自己生产的,我没有这方面的设备,而且我的营业执照上只有销售,没有生产;

证据3,光盘,证明我的聊天记录都是真实可靠的。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证据1证人证言,真实性不认可,证人没有出庭作证;

证据2公证书的真实性认可,但公证书中记载的聊天记录,聊天的内容涉及第三方,在第三方没有到庭的情况下对真实性不认可,且无法证实其购买的产品来源于石洪儒,另被告没有提供涉案侵权产品的合同、发票、收据等证实其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即使该份证据是真实的,根据公证书倒数第二页,可以证实石洪儒及被告对涉案的产品、商标专利等信息是明知的,被告并非是善意,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

原告对涉案侵权实物的比对意见:一种剪式膨胀螺栓,包括带有膨胀件的固定件和推动件,推动件与固定件配合并可沿固定件的轴线同轴向移动,所述膨胀件与固定件的顶端部铰接,该膨胀件的下端部具有一朝向推动件的斜面,推动件顶端部可与膨胀件下端部的斜面接触,并沿膨胀件下端部的斜面推动膨胀件,使膨胀件向推动件的外侧撑开。

固定件为一个带耳螺母支座,该带耳螺母支座具有两个相对设置的支撑板,支撑板上部设置铰接孔;

所述膨胀件为两个膨胀板,该两个膨胀板合并镶嵌在带耳螺母支座的两个支撑板之间,并与支撑板铰接;

推动件为一个与带耳螺母支座匹配的带帽螺杆,带帽螺杆的顶端部与两个膨胀板的下端部接触,带帽螺杆可使其沿膨胀板下端部的斜面直接推动两个膨胀板分别向外侧撑开。

剪式膨胀螺栓,与带耳螺母支座匹配的带帽螺杆的底端为方头,剪式膨胀螺栓所述推动件的顶端部为弧面,涉案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1、3、11、12是符合的,构成了专利侵权。

被告对原告的比对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江苏剪式锚固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28日,经营范围:高新技术产品、锚固技术研发;

紧固件、锚杆、通用零部件、金属工具、矿山机械生产等。

被告邯郸市永年区河北铺金力得紧固件门市2012年10月9日注册,经营范围:紧固件销售。

2012年8月1日,裴春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剪式膨胀螺栓”发明专利权,2014年8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1026××××.4,该专利在有效期内。

权利要求1、一种剪式膨胀螺栓,包括带有膨胀件的固定件和推动件,所述推动件与固定件配合并可沿固定件的轴线同轴向移动,其特征在于:所述膨胀件与固定件的顶端部铰接,该膨胀件的下端部具有一朝向推动件的斜面,推动件顶端部可与膨胀件下端部的斜面接触,并沿膨胀件下端部的斜面推动膨胀件,使膨胀件向推动件的外侧撑开。

权利要求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剪式膨胀螺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固定件为一个带耳螺母支座,该带耳螺母支座具有两个相对设置的支撑板,支撑板上部设置铰接孔;

所述膨胀件为两个膨胀杆或两个膨胀板,该两个膨胀杆或两个膨胀板合并镶嵌在带耳螺母支座的两个支撑板之间,并与支撑板铰接;

所述推动件为一个与带耳螺母支座匹配的螺栓或带帽螺杆,所述螺栓或带帽螺杆的顶端部与两个膨胀杆或两个膨胀板的下端部解除,旋转螺栓或带帽螺杆可使其沿膨胀杆或膨胀板下端部的斜面直接推动两个膨胀杆或两个膨胀板分别向外侧撑开。

权利要求11、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剪式膨胀螺栓,其特征在于:所述与带耳螺母支座匹配的螺栓或带帽螺杆的底端为方头、三角头、内三角头,或设置内六角法兰面、外六角或外六角法兰面、内外六角或内外六角法兰面、一字或十字槽,或附加设置吊杆、牙条、挂钩、吊环、或活接。

权利要求12、根据权利要求1、2、3或4所述的剪式膨胀螺栓,其特征在于:所述推动件的顶端部为圆锥面或弧面。

2013年4月8日,裴春光与原告签订《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将涉案发明专利独占许可给原告,许可费100万元,许可期限10年。

2013年12月30日原告向裴春光指定账号支付100万元。

2019年6月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乔雅婷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公证员李某、公证员助理张雯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9室的连接网络的电脑,在阿里巴巴网站,“邯郸市永年区河北铺金力得紧固件门市”购得膨胀螺栓6个,支付42元。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出具(2019)宁秦证经内字第1890号公证书证明以上事实。

当庭打开原告代理人公证购买的涉案侵权实物,内有一黑色快递袋,圆通快递单上邮寄人是许广周,电话189××××6893,收件人是张文,涉案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1、3、11、12对比是相同的,权利要求3中涉案侵权产品用的是膨胀板,权利要求11中涉案侵权产品底端是方头。

被告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裴春光依法取得“剪式膨胀螺栓”专利号为ZL20121026××××.4发明专利权,现专利权合法有效,应依法保护。

裴春光将涉案发明专利独占许可给原告,在许可期限内,原告为适格的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经当庭比对,被告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完全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3、11、12的保护范围,且被告对原告的比对认可,被告构成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的规定,原告虽提供了其实施独占许可使用费用的依据,但该许可是原告有权生产销售等权利10年的费用,本案被告为个体工商户,原告的证据只证明被告有销售行为,且数量少,盈利低。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提交的证人证言,证人未到庭,原告对此证据真实性不认可;

被告提交的公证书、光盘只能证明有聊天过程,但不能证明聊天的身份,更不能证明其销售的涉案侵权实物合法取得,为此被告合法来源的证据证明力不足,不能证明其有合法来源。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永年区河北铺金力得紧固件门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江苏剪式锚固技术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21026××××.4“剪式膨胀螺栓”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3、11、12的行为;

二、被告邯郸市永年区河北铺金力得紧固件门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江苏剪式锚固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江苏剪式锚固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10元,由原告江苏剪式锚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被告邯郸市永年区河北铺金力得紧固件门市负担8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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