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3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武昌区琪邱通信设备经营部。
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汉轨道交通**线匠心汇-徐东大街**。
经营者:王丽名,女,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实际经营者:邢凯璐,男,199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强,湖北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iv> 法定代表人:韩昌闪,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武汉市武昌区琪邱通信设备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的(2019)鄂01民初7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市武昌区琪邱通信设备经营部于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武汉市武昌区琪邱通信设备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市武昌区琪邱通信设备经营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武汉市武昌区琪邱通信设备经营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