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000号之一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枢密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27187380X。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冬,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溪县西坪梅峰茶叶加工厂。
住所地:。
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西坪镇工贸区**信用代码:91350524674013780P。
投资人:王尧包。
被告:周口市川汇区王素真快捷酒店。
住所地:河。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七一中路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600MA43YWGB1A。
经营者:王素真。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溪县西坪梅峰茶叶加工厂、周口市川汇区王素真快捷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安溪县西坪梅峰茶叶加工厂、周口市川汇区王素真快捷酒店赔偿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后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溪县西坪梅峰茶叶加工厂、周口市川汇区王素真快捷酒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蓝蓉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