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46279号申请人: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开发区西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44839511A。
法定代表人:朱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肖亮波,男,住江西省上栗县。
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施耐德雅美光电有限公司、肖亮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人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肖亮波名下价值60万元的财产,并已由担保机构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了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肖亮波名下价值6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