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初175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登峰工业区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被告:福建邦太卫浴有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巷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503356427。
法定代表人:徐礼勇。
被告:蚌埠市蚌山区兴鼎建材营部,经营地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光彩大市场5区10栋0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0MA2QWUBT80。
经营者:王小镇。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邦太卫浴有公司、被告蚌埠市蚌山区兴鼎建材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徐慧慧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