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02知民初142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对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楼区永红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湘0602知民初142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该份裁定书第一页正文中第四行中的“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补正为“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将该份裁定书第二页正文中倒数第一行至第二行中的“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补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