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7055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颖,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贝贝,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阿狂家电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斗门村诚信路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93DJ01T。
经营者:侯狂,男,199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阿狂家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并承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