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384号 原告:杨召泽,男,195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靖尧,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宿迁普力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宿迁市沭阳县上海北路8幢403室。
法定代表人:朱强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杨召泽与被告宿迁普力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杨召泽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杨召泽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召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召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