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938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旬磊,山东润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区某某百货超市,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
经营者:郭某某,女,生于1966年11月5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区某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合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1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