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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江北区天香茶叶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2903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江北区天香茶叶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江北区天香茶叶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2903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霞,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北区天香茶叶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21号绿地新都会裙楼负一楼A159号。

经营者:苏林生,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江北区天香茶叶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9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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