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1民初3759号 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淤头村淤达山自然村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水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县武康镇永川建材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卢球商贸中心。
经营者:叶冬琴,女,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县武康镇永川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