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496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君,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丰盛装饰城盛邦建材商行,住所地盐城市丰盛装饰城69003-69005号。
经营者:朱玉栋。
被告:玉环本水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清港镇翻身村。
法定代表人:林新夫,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丰盛装饰城盛邦建材商行、玉环本水阀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