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07执268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公兴搬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刘安宁,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庆公兴包装服务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安庆公兴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付正华,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公兴搬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公兴包装服务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的(2019)沪0107民初12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告安庆公兴包装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原告上海公兴搬场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07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庆公兴包装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因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0元;
二、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合理费用人民币43000元;
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庆公兴包装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果。
经向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房地产登记中心及有关银行等财产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并委托被执行人注册地法院进行在地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安庆公兴包装服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
因被执行人安庆公兴包装服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庆公兴包装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庆公兴包装服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公兴搬场物流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安庆公兴包装服务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上海公兴搬场物流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安庆公兴包装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上海公兴搬场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