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530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崇川区龙顺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电器市场47号。
经营者:王友龙。
被告:南通市创尔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京大道368号2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刚强。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崇川区龙顺电器经营部、南通市创尔新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