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知民初95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被告:魏振浩,男,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魏振浩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