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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立忠、忙薪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12刑初771号
案件名称石立忠、忙薪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石立忠;忙薪冉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12刑初77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立忠,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象山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象山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忙薪冉(曾用名忙洁琼),女,1987年5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象山县,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象山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象山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二部刑诉〔2020〕1474号指控被告人石立忠、忙薪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官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立忠、忙薪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石立忠伙同被告人忙薪冉,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委托多家浙江省象山县的服装工厂,以代加工的形式生产假冒“HAZZYS”品牌的短袖衫和卫衣,并贴上由陈某、吴某(另案处理)生产的假冒“HAZZYS”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生产假冒短袖衫4947件、卫衣1983件。

后被告人石立忠、忙薪冉将生产的假冒“HAZZYS”品牌的短袖衫、卫衣通过网店或在浙江省象山县××市场××号店铺进行销售,以每件25元的价格销售假冒短袖衫4631件,以每件45元的价格销售假冒卫衣586件,销售金额14.2万余元。

同年10月16日下午,民警在浙江省象山县××街道××村××号抓获被告人石立忠、忙薪冉,并查扣假冒“HAZZYS”品牌的短袖衫316件、卫衣1397件(货值金额7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立忠、忙薪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石立忠、忙薪冉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石立忠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忙薪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曹某、陈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石立忠、忙薪冉的供述与辩解,假冒“HAZZYS”品牌短袖衫、卫衣照片、假冒“HAZZYS”商标标识照片,商标注册证、产品鉴定书、报案书、营业执照、实物出入账复印件、支付宝销售记录、情况说明、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等,搜查笔录、刑事扣押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侦查终结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石立忠、忙薪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石立忠、忙薪冉已向商标权人进行民事赔偿,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立忠、忙薪冉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石立忠、忙薪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石立忠、忙薪冉与商标权人达成和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立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忙薪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查获的假冒“HAZZYS”品牌的短袖衫316件、卫衣1397件、商标标识、作案工具手机3台,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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