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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某与吉林市船营区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区宝岛眼镜有限公司武汉路分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2民初3号
案件名称晶某与吉林市船营区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区宝岛眼镜有限公司武汉路分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某;吉林市船营区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区宝岛眼镜有限公司武汉路分公司;李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3号原告:晶某,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黑龙江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船营区宝岛眼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船营区宝岛眼镜有限公司武汉路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李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77年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晶某与被告吉林市船营区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区宝岛眼镜有限公司武汉路分公司、李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晶某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晶某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晶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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