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931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寿县金格家用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灵寿镇人民东路67-3号。
法定代表人:吕平方,该公司经理。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寿县金格家用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