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411刑初395号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刘强,男,1993年6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修水县。
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二部刑诉〔2020〕1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刘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金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刘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熊刘强从他人处购买假冒“施耐德”、“Schneider”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防雷器等商品后,通过淘宝网店“航辉电气”将上述商品销售给王某、吴某、山某等人,销售金额6.8万余元。
2020年6月23日,侦查人员从熊刘强住处查获假冒“施耐德”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两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刘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6.8万余元,属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熊刘强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熊刘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提交了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淘宝交易记录、电源开关产品照片、接受证据清单、鉴定证明、情况说明;
证人王某、吴某、山某证言到案经过;
提取笔录、搜查笔录(附扣押清单、照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熊刘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审理期间,被告人熊刘强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刘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熊刘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
其能退出违法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刘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的赃物及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