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268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代海涛,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代海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需调整证据材料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