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197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党宏,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党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孙建伟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敏芳书 记 员 袁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