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589号 原告:王连法,男,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详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3505202010194993。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3505201710706062。
被告:南昌市青云谱格莱斯镜艺店,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建材大市场C区7栋一层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4MA35RWR54A。
法定代表人:涂三龙。
原告王连法诉被告南昌市青云谱格莱斯镜艺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王连法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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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认为,王连法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连法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王连法已预缴)减半收取650元,由王连法负担,退回王连法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