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959号 原告:刘璐,女,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小梅,女,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刘璐与被告詹小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刘璐于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璐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