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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寿县涧沟镇鸿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4民初42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寿县涧沟镇鸿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寿县涧沟镇鸿祥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初42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涧沟镇鸿祥超市,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涧沟镇农民城街道南街中段东侧,注册号92340422MA2PK1B72N。

经营者:代红,女,汉族,1980年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传金,安徽省寿县正阳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县涧沟镇鸿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 植 审判员 代 奇 审判员 刘富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菊 书记员丁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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