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利辛县强佳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6民初397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利辛县强佳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强佳电器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6民初397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兰,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强佳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

经营者:张小强,男,199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实业公司)诉被告利辛县强佳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强佳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TCL实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兰,强佳经营部经营者张小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TCL实业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强佳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TCL实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赔偿TCL实业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TCL实业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3.由强佳经营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TCL王牌”、第1255062号“TCL”商标均已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

1999年,“TCL”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TCL实业公司使用前述商标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

经调查发现,强佳经营部未经TCL实业公司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门店“创维专卖店”销售与TCL实业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TCL实业公司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TCL实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

故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强佳经营部答辩认为,1.强佳经营部经营者家庭贫困,而且是失业群体,在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学习维修技术后才勉强脱贫,并于2019年1月10日在当地开了维修销售家电门市部。

由于疫情和房屋装修的原因,至TCL实业公司派人于2020年5月30日到强佳经营部购买一台王牌电视,营业时间还不到1年。

强佳经营部无固定客源,无销售经验,无家电库存,不存在严重损坏TCL实业公司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问题。

2.TCL实业公司举证所谓购买的王牌电视,没有强佳经营部发票,仅有张微信截图,还不是强佳经营部经营者的微信。

其公证书系在外地私下的公证,对其真实性存在异议。

TCL实业公司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失赔偿额从何计算而来,也没有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的情况下,便提出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 第一、关于权利归属: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有效期限至2022年6月20日。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可TCL实业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授权TCL实业公司以TCL实业公司的名义对任何侵犯上述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八条规定,涉案商品因有商标注册证等权属证明、商标授权委托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由TCL实业公司享有。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涉案公证书能够证明张小强经营店铺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张小强经营的行业与TCL实业公司所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系同种商品,且被诉侵权商品经当庭拆封比对,电视上印有“”商标标识,与上述商标图形相同。

在未经TCL实业公司许可的情形下,张小强经营的店铺销售该商品的行为构成对TCL实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张小强未能举证证明其销售的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应就其侵犯TCL实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二十一条规定,强佳经营部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于TCL实业公司的实际损失和张小强所经营的强佳经营部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本院酌情确定强佳经营部的赔偿数额及支付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利辛县强佳电器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利辛县强佳电器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包含合理维权开支);

三、驳回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利辛县强佳电器经营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利辛县强佳电器经营部负担550元,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怀 峰 审 判 员  黄战营 人民陪审员  王 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高辛冉 书记员韩振宇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