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阳光科技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7410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阳光科技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阳光科技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7410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玉,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阳光科技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车站路103号国储电脑城2楼48号。

经营者:刘石成。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阳光科技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