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7410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玉,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阳光科技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车站路103号国储电脑城2楼48号。
经营者:刘石成。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阳光科技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