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802号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住所地法国巴黎普罗旺斯街23-25号,邮编75009。
(23-25,ruedeProvence,75009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PaolaPICCOLI,品牌保护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年年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玉屏街道玉屏居委会东门街北125-2。
法定代表人:张焕章,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年年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