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192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平房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帅飞,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武清区爱亮建材经销处,经营场所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三街大桥道。
经营者:贾永亮。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武清区爱亮建材经销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颖鑫审判员 吴松涛审判员 姚泓冰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臧文斌书记员武辰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