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0425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栋5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汪海兵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桦,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12N法定代表人:汪海兵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桦,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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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汪海兵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桦,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有颗星文体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城华南国际纺织服装原辅料物流区(二期)1层1D-034-1D-0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玉芳。
×××744法定代表人:王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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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玉芳。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有颗星文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