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450号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东县铭普服装店,经营场所:湖南省祁东县南山路599号。
经营者:谢志彬。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祁东县铭普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